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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索 引 号:01526406-8-30/2018-0709001公开目录:信息动态发布日期:2018-07-09发布机构:昌宁县住建局
附件4 | |||||||||
昌宁县“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陈娟 联系电话: 13769041971 填报日期:2018.6.26 | |||||||||
序 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办理 类型 |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
1 |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 | 公共服务 |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 60 | 30 | 一次可办结 | 否 | 是 |
2 |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 | 公共服务 |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 1 | 即到即办 | 否 | 是 | |
填表说明: 1. 此表中“事项类型”即填“公共服务”; 2. “办理类型”分为:一次可办结、一次不跑办结、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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