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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索 引 号:19533025086361308A-02_H/2018-0313002公开目录:公开制度发布日期:2018-03-13发布机构:昌宁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务公开制度

为深入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按规定应公开的各类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二、除国家保密事项外,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和事项都要公开。

三、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以及“真实、实效、准确、便民”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准确清楚,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种形式,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财务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一律实行公示制并对外公开。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接待费、差旅费、考核奖惩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勤等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内容和事项。

五、对政策性事项、职能职责和服务承诺等经常性工作实行长期固定公开,对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步公开,对临时性工作实行随时公开,应对内公开的内容适时公开。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实行每年公开两次制度,即在每年的7月份以前清理公布上半年的政务情况,次年1月份之前公布下半年的政务情况。

六、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实行对外公开,同时还可以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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