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领导简介、机构职能、人事信息。
2.政策文件: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通知公告。
3.公开信息。
4.财务信息:部门预决算、采购信息、“三公”经费信息。
5.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交易信息。
6.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程序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需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3.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联系电话:0875-7120928。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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