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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526403-3-06_B/2018-0726001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8-07-26发布机构:昌宁县林业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重大意义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福祉。我市地处横断山脉滇西纵谷南端,境内水系发达,河流众多,水资源丰富,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三大水系相互平行贯穿全境,境内集水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8条,集水面积在500—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条。全市湿地类型多样、资源分布不均,湿地生态系统脆弱,保护难度大。根据2012年开展的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市境内面积4公顷以上湿地斑块209个,长度5公里以上及宽度10米以上河流湿地795条。全市湿地总面积379185亩(其中,自然湿地247337亩),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29%,湿地资源极为稀缺和珍贵。按面积大小排序,全市河流湿地、人工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分别占湿地总面积的63.6%、34.8%、1.27%和0.33%。2017年度,全市湿地保护率为20.88%,自然湿地保护率为11.7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湿地是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敏感区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资源基础,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和国际河流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市在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湿地保护意识不强、湿地资源保护体系不够健全、湿地资源过度利用、自然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破碎化和功能退化、局部区域外来有害生物威胁等问题依然存在,湿地保护修复任务十分艰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对加快构筑我市生物多样性宝库和滇西生态安全屏障,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有关要求,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保山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与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

(三)全面保护湿地。依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全市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全面有效保护,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特别是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实现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79185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64632亩;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2%,其中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1%;自然湿地面积在2017年基础上增加面积不低于19400亩,各县(市、区)任务:隆阳区增加9600亩,施甸县增加1000亩,腾冲市增加3200亩,龙陵县增加2600亩,昌宁县增加3000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四)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加强自然湿地保护,通过自然恢复,因地制宜辅以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全面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保持稳定,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五)健全湿地保护考评机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市级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责权明确、管理高效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6〕5号)规定进行追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四、加快湿地认定,健全管理体系

(六)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配合开展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全面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及时公布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一般湿地认定率不低于60%。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湿地认定。一般湿地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湿地应明确湿地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七)配合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配合省级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省与各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市财政局、林业局牵头负责)

(八)加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小区等保护地,提高湿地保护率。到2020年,结合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全市湿地保护小区建成率不低于已认定湿地总数的60%,建成湿地保护小区总面积不低于16261亩(各县、市、区均不低于4000亩)。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全面提升青华海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落实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申报和建设工作,力争2020年前建成省级湿地公园3个(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各1个)。创新湿地保护管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湿地保护管理模式。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利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国家湿地保护项目等引导部分剩余劳动力转化为湿地管护人员,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五、加强湿地保护,严格用途管控

(九)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严格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断完善以森林公安为主、相对集中行使湿地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十)严格湿地用途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等规划间的衔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控制。合理确定湿地有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为湿地休养生息留足生态空间。严格实行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强化已有矿业权管理,积极探索已有矿业权逐步退出湿地范围的机制。在湿地范围的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已有矿业权到期,未征得湿地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六、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十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十二)加强退化湿地修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近年来湿地退化和被侵占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力争2018年完成编制工作。遵循自然规律,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生态综合整治,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和服务功能。采取近自然人工湿地的方式,探索乡村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学校和厂矿,积极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科学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维持湿地自然状态水位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全面推进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湖泊入湖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和维护河道自然属性,科学开展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配合)

(十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配合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湿地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和技术支撑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七、推进湿地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和核查调查。配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和全市湿地面积变化、湿地保护率年度核查工作,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地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十六)加快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建设。按照《云南湿地生态监测规划(2015—2025年)》,配合开展全市湿地生态监测站点建设,健全完善湿地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湿地生态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到2020年,配合省级完成全省湿地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十七)配合做好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和运用。配合省级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单位获取的湿地资源有关数据要共享,配合省级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湿地监测、核查数据的运用,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管理,为考核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抢救性保护湿地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十九)完善保护政策。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湿地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健全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完善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向省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咨询,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按省级有关部署要求,重点配合做好高原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与气候变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育、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配合省级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通过湿地知识“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抓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市林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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