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扶贫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修订)
为切实做好全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扶贫办公开信息的分类
扶贫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广播、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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